在食品銷售環節,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不僅直接威脅消費者健康,也可能對經營者造成信譽受損、經濟損失甚至法律追責。我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有明確規定。作為食品銷售者,清晰了解并嚴格執行這些規定,既是法定義務,也是保障自身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的關鍵。
第一步:立即停止銷售,控制危害(法定首要責任)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食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 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這是控制事態擴大、防止危害蔓延的首要且強制性步驟。對于涉事食品,應立即下架、封存,并防止其繼續流入市場。
第二步:及時報告,不得隱瞞(法定義務核心)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銷售單位應當 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任何遲報、瞞報、謊報行為都將面臨法律的嚴厲懲處。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涉及食品、危害程度、已采取措施等初步情況。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開展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樣品和信息。
第三步:采取救治措施,主動召回(積極減損與補救)
如果事故已導致或可能導致健康損害,銷售者應積極協助消費者進行就醫或救治。對于已經售出的問題食品,應根據監管部門的指令或主動依據《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實施 召回。召回分為主動召回(經營者自查發現后啟動)和責令召回(監管部門要求)。召回信息應通過有效渠道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退貨、退款或換貨等方式妥善處理,最大限度減少消費者損失。
第四步:配合調查,查明原因(厘清責任的關鍵)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依法開展事故調查。銷售者須全力配合,提供銷售記錄、進貨查驗憑證、供應商資質、檢驗報告等全套追溯文件。這既是法定義務,也是幫助厘清事故責任是在生產、運輸還是銷售環節的關鍵。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如能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購食品不符合標準,并能如實說明來源,可以免予行政處罰,但仍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步:落實整改,完善體系(長遠預防之策)
事故處置完畢后,銷售者應根據調查結論和監管要求,進行徹底整改。這可能涉及清理問題供應商、加強進貨查驗(特別是對高風險食品)、完善儲存條件、升級追溯系統、加強員工培訓等。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進貨查驗記錄、銷售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等),是從源頭預防事故再次發生的根本。
與警示
對于食品銷售者而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怎么辦”的答案,核心在于 “快、準、實”:快速響應與控制、準確報告與溝通、務實配合與整改。這不僅是對法律底線的遵守,更是企業社會責任和商業信譽的體現。漠視事故、處置不當,將可能導致罰款、吊銷許可證、行業禁入乃至刑事責任。唯有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構建起牢固的防控體系,才能在保障公眾“舌尖上的安全”的實現自身的穩健經營。